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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循環經濟促進法重在實施

          2009年1月1日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》(以下簡稱《循環經濟促進法》)施行。不過,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,但當前《循環經濟促進法》已不能適應“創新、協調、綠色、開放、共享”五大發展理念和生態文明建設以及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新要求,修法勢在必行。

          在近日由中國循環經濟協會主辦的循環經濟促進法修法論壇上,與會官員、學者認為,循環經濟立法重在實施,要通過制定合理的實施評估體系、嚴格的獎懲制度、規;膫鞑C制和體系來促進循環經濟促進法的實施。

          實施《循環經濟促進法》意義重大

          國家發展改革委環資司司長任樹本表示,《循環經濟促進法》將減量化、再利用、資源化作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原則。提出了建立循環經濟規劃、生產者責任延伸、抑制資源浪費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等重要制度。這些制度規定為加快循環經濟發展,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,發揮了重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。

          會場內,全國人大環資委法案室副主任王鳳春向記者列舉了《循環經濟促進法》的意義:首先是對普及循環經濟理念和宣誓國家發展循環經濟戰略,發揮了宣傳教育方面的重要作用;其次是初步建立了涵蓋生產、流通、消費、廢物處置全過程,包括行政管制、經濟激勵和自愿行動等制度措施在內的循環經濟法律框架體系,為各級政府和產業界發展循環經濟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。

          盡管《循環經濟促進法》的實施帶來了巨大的成效,但是不可否認的是,剛剛過了“七年之癢”的《循環經濟促進法》如今顯得有點過時。王鳳春表示,由于《循環經濟促進法》是從理念出發,以理念引領社會的法律,其本身存在一系列的先天不足。他認為,主要問題體現在以下4點:循環經濟的法律制度措施,缺乏比較廣泛的社會經濟活動基礎;循環經濟法律規范同我們過去與循環經濟相關的一些社會經濟活動,還沒有很好地銜接起來;政府的引導和監管同民間自發活動存在脫節問題;行政管制措施缺乏強制性,經濟激勵措施沒有到位,以增值稅為核心的稅收體系,對循環經濟發展有較大的抑制作用。

          五大舉措破解實施難題

          針對以上問題,任樹本提出以下幾點建議:

          第一,必須堅持循環經濟的核心理念,鞏固循環經濟的法律地位。

          第二,必須堅持從國情出發,強化法律的約束力!堆h經濟促進法》規定的基本制度、政策措施、法律責任都是基于當時的發展基礎,比較側重于鼓勵性的措施,約束力不強。對于主要法律的歸置也不夠清晰,亟待在法律修訂中予以完善,增強法律的約束力和強制力。

          第三,必須堅持統籌協調,處理好在法律體系當中的定位。必須處理好《循環經濟促進法》與相關法律的關系,要保持法律規定之間的銜接與協調。

          第四,必須堅持實踐檢驗標準,提升法律的可操作性!堆h經濟促進法》實施以來,我國循環經濟工作逐步向縱深發展,已由理念走向實踐,形成較大規模,在經濟各層面,探索了較為成熟的模式,積累了豐富的經驗。

          第五,必須堅持問題導向,增強法律的實用性。由于沒有現成的經驗和模式,導致《循環經濟促進法》在制定當中,出現了部分領域的制度空白,一些制度設計缺乏可操作性、違法成本偏低等問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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